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关于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
验收备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
科技城管理局,各建设、消防施工、监理单位,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》(厅字〔2019〕34号)的精神和《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琼建科〔2019〕193号)中消防验收备案部分证明事项予以取消,建设单位(申请人)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不再需要提交相关文件材料,各单位务必按要求执行。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建设、施工、工程监理、检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。
二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、建筑材料(含建筑保温材料)、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、出厂合格证。
三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。
四、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。
特此通知。
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19年12月25日